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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6日县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原标题:关于昌乐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决议全域禁采工作在县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县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专项调研、视察和执法检查,定期听取县政府全域禁采工作情况报告,全面加强对全域禁采工作的监督;县政府要统筹全域禁采工作,建立职责明确、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着力把全域禁采措施落到实处;县监察委要依法严厉处理全域禁采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和违法参与人员;县法院、县检察院要依法严厉打击盗采矿产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各镇(街、区)要严格落实属地治理责任,果断抓好本辖区内的矿产资源禁采工作。
昌乐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域禁采的范围是全县整个行政区域,禁采矿产资源的种类是除地热能以外的全部矿种。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一切开采矿产资源的商业行为,停止办理破坏生态环境的商业经营性矿产资源采矿登记、开发名目立项、开发名目环评和开采民用爆炸品审批手续。县域内全部开挖工程名目施工和矿产资源勘探过程中产生的矿产矿物(有关法律规定提取的矿物样本除外),严禁任何单位、个人私自处理,一律作为国有资产由县政府依法依规处置。
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矿产资源昌乐县决议 我要反应
新闻公众号关于昌乐县行政区域内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决议
实施全域禁采,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行动。保护好全县自然生态资源是实现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和高质量发展的前提条件,对于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建设“生态家园、漂亮昌乐”具有重要意义。全县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自觉,树立强烈的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全域禁采工作。
为保护好生态资源、发展资源,进一步巩固封山禁采成果,推动全县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经济社会事业长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就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开采矿产资源活动,作出如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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